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上海文化”品牌建设及相关保障和宣传,适用本条例。这个城市的。
第三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人民城市建设”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基本、优质均衡、开放共享、服务人民的原则,展现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放智慧、开放包容的城市精神。 谦虚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础性、公平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基本生活供给。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动文化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化、均等化。文化服务,指导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指导和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公益性电影展映推广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共享学校文体设施。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公共体育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场所向社会开放。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绿化市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条例。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联、科协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
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提升,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统筹规划,推动实现共建共享。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综合协调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动态制定调整。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和文化特点,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普惠、便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本市统筹推进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本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融合,充分发挥重大品牌节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功能,提升公共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对接和共享,促进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所和设备。主要类型包括:
(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二)体育场馆设施;
(三)广播电视广播传输覆盖设施;
(四)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五)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六)住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农家(职工)书店、社区体育健身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名录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均衡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形成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调整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占用、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后拆除或者同时建设和拆除。改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得减少。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基本功能空间,设置便民服务区域,配置公共文化服务必要的设备和器材,并进行有计划的检查,维护和更新。 、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
公共文化设施设置的招牌、告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使用符合翻译标准或者通行做法的外文标识。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年度报告制度。活动项目等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情况、服务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人员,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活动安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依法采取限制使用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文化、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国有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以功能定位为基础、以董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邀请有关各方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主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分馆,居民(村)综合文化活动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
本市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有条件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成为分馆或基层服务点。
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要在资源配置、服务提升、专业培训等方面为总分馆体系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加强业务联动。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 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等。电视节目收听收视、数字文化服务、阅读服务、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验、艺术普及、旅游咨询、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普普及等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文化等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和服务对象的需要,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短时限,并实行延迟服务和错峰服务。服务受到鼓励。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或者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临时关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信息,纳入本市“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和高雅艺术进校园。
鼓励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美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展厅,观看爱国教育影片和经典艺术作品。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参观展览、项目参观、使用场地设施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盲文阅读、有声阅读专区或者座位,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配备盲文图书或者有声读物,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
本市鼓励新闻、科普、教育、纪录片等电视节目增设手语或字幕;鼓励影视制作者提供无障碍版本;为符合条件的电影院、影剧院配备无障碍观影设备,开设无障碍电影放映专场和无障碍电影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公共文化活动区,方便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市健全完善市、区、街道镇、居住(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流通供需衔接,提高流通效率。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新闻出版、电影、体育等部门要加大对郊区和大型居住社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流动图书馆、流动展览、流动演出、公益电影放映等流动文化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流(屏幕)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公共阅读区、自助文化设施等设施设备,提供便捷、可达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文化、经济信息等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文化服务数据,对接政务新媒体和“一站式服务”平台,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创新供给模式,推广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提升精准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平台等渠道,建立公共文化需求咨询和反馈制度。
第四章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群众文化活动机制,支持全民读书、普法、全民健身、普及科学艺术、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等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发开展读书交流、演讲朗读、图书交流分享等阅读活动,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鼓励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公益性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读书指导、优秀读物推荐等全民读书活动。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众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理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通过案例等群众性方式阐释法律。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健身技能,养成锻炼习惯。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健身队等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参加各种科普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弘扬科学精神。
鼓励科学技术协会等群众团体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方案,实施政策指导,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科普工作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文化演出、艺术教育、文艺指导等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艺术工作者、基层文化骨干、志愿者等,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艺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文艺演出、竞技比赛等方式继承和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戏曲、书法、绘画、武术等地方特色文化的活动。
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知识技能传授、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文化队伍,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设施使用等服务。
文化体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众组织要支持和培育群众文化队伍发展,提高群众文化素质。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自发开展继承当地文化传统、满足农民需要的农村民俗民俗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群众文化活动和节日民俗活动发展,注重本土文化产品的探索,丰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五章“海派文化”品牌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市按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的目标,坚持国家标准,突出上海特色,加强“上海文化”品牌建设,继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文化、江南文化等特色文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红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发展体系,保护和利用建党历史资源等红色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和弘扬上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祥地的光辉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海派文化特色,以上海名人、海派地标、历史事件为载体,加强海派文化品牌建设,提升海派内涵。文化,传承城市文化文脉。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江南水乡等特色小镇等历史风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赋予江南文化新的内涵和时代表现形式,加强江南文化品牌建设,增强江南文化品牌建设。公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四十二条 本市通过举办公益活动,支持举办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上海书展、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上海旅游节等重大品牌节庆活动。以及公益门票。等多种方式放大文化惠民效应。
本市着力提升上海国际马拉松等重大体育赛事质量,成功举办全民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赛事,培育和保护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原创品牌赛事权利。
本市加强科普工作,成功举办上海科技节等品牌活动。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打造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地标;支持依托文化地标的区域优势和特色,举办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市努力培育传统戏曲、民间文学艺术、现代艺术等具有地方特色、示范效应和影响力的文化队伍。文化主管部门要为他们提供专业指导和交流展示平台。
第四十五条 鼓励立足农村文化传统和农民文化需求的地方特色艺术创作,推动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美丽乡村文化。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数字产品内容原创研发,拓展公共文化数字产品内容。产品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公共文化服务应用场景,提升公共文化数字产品品质。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国有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采用统一管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持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上海市民文化节可持续发展机制,实行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增强平台效应。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行业结合自身文化资源,开展具有区域或行业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扩大公共文化服务影响力。
第四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领域创新项目的示范作用,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主管部门要搭建推介交流平台,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对接,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加强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第50条该城市鼓励并支持外交,旅游,商业和教育等外部沟通渠道的全面使用,以在公共文化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和交流,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的影响。
第6章社会参与
第51条该城市鼓励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52条: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机构在确保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前提下为公众开放文化和体育设施的条件。
公立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文化和体育设施,而不会影响日常教育和教学的顺序,并鼓励私立学校向公众开放文化和体育设施。市政和地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将向公众开放文化和体育设施的学校提供相应的支持,以操作管理,设施维护和事故保险。
第53条这座城市依靠黄浦河和苏州河沿线的公共空间和设施,以及在线平台,例如文化云,扩展了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的离线和在线空间。
鼓励公园,绿色空间,广场,风景景点,购物中心和运输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以促进使用其公共场所进行公共文化活动。
第54条该城市采取的措施,例如政府购买服务,以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法规在指导目录中进行管理,并根据法律公开。
公共文化服务购买者应建立并改善内部监督和管理系统,根据法规披露有关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有意识地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55条该城市鼓励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部门建立,捐赠或合作以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并根据法律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对于仅由捐助者捐赠或主要由捐助者资金建造的公共文化设施,捐助者可以亲自命名或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在文化胜任部的批准下,应在同一级别上向人民政府提交批准。法律法规提供了其他方式。除了。
第56条这座城市鼓励和支持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和其他由公民,合法人员和其他组织建立的文化设施,以及通过折扣或以折扣或折扣的方式开放电影院和剧院等商业文化部门提供公共福利活动,通过公共福利门票和其他方法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如果满足前面段落中指定的情况,则市政和地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文化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以项目补贴和其他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第57条通过公共福利社会团体或市政或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及其部门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公民,合法人员和其他组织,这些公民,合法人员和其他组织为公共文化服务捐赠财产。
财务,税收,民事事务和其他部门应支持合格的公共福利社会团体,以根据法律申请公共福利捐赠的税前扣除额。
第58条这座城市鼓励并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建立行业组织,根据法律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服务,保护行业服务,维护成员,指南和指南和指南和指南,向导和指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
第59条鼓励公民,合法人员和其他组织参加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和改善文化志愿服务机制,改善志愿者招聘,培训,评估,激励和其他系统,宣布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文化,教育,体育,科学和技术部门应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7章保障措施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财务资源的需求,各个层面的第60条人民政府应在同一级别的财政预算中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并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资金。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优先考虑基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财务权力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市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转移付款和其他方法专注于支持郊区的公共文化服务。
这个城市逐渐改善了公共福利表演的补贴系统,并支持艺术表演团体,绩效场地运营部门等,以向公众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共福利文化服务。
第61条各级的人政府应合理地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地位,并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职能,任务和人口规模为相应的专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分区办公室应按照该市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备相应的员工,以从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居民(乡村)委员会应安排人员进行居民(乡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分区办公室可以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62条基于公共文化企业的发展需求,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合理地优化公共福利文化机构中专业和技术职位的比例。
公共福利文化机构应改善内部评估体系,根据绩效和奖励的原则分配绩效工资,并优先考虑取得杰出成就的关键立场,商业骨干和人员。
除前一段中指定的其他文化单位以外的其他文化单位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员应与公共福利文化机构中的人员相同的待遇,以专业的标题评估,研究和培训,项目申请,赞扬和由相关组织组织的奖励。部门。
第63条: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部门,学院以及科学研究机构在公共文化领域进行理论研究。
文化,体育和其他部门应定期为经理,专业和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技术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质量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进行分级和分类培训。
第64条的各个层面的人政府应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评估和评估系统,以效率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评估和评估结果应向公众披露,并用作改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定补贴或奖励等的基础。
为了进行相关的评估和评估工作,应通过公众满意度评估,现场检查等吸引公众参与。
第65条市政和地区人民国会常务委员会应通过聆听和审查特殊工作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来加强对这些法规实施的监督。
市政府和地区人民国会常务委员会应全面发挥各级人民国会代表的作用,组织人们的国会代表进行特殊的调查,检查以及其他有关保证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并收集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并敦促相关各方执行这项政策。市政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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