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去健身房锻炼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提供一对一指导的私人教练也越来越受欢迎。然而,运动也伴随着一定的运动风险,健身运动中各种受伤的新闻已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伤害发生在健身房,那么伤者因运动损伤而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期以案例为例。我们通过淮阴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回顾
2021年7月4日,钱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约定某健身公司李四担任钱某的私人健身教练。 2021年7月8日,钱某到某健身公司健身时,某健身公司临时指派教练王武给钱某提供健身指导。钱某在做负重弓箭步时,明显感到吃力,要求停下来,但教练王五坚持让钱某继续,最终钱某倒地受伤。钱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为髌骨脱位、半月板损伤、韧带断裂,共住院8天。
钱某认为,他去健身时,健身公司擅自更换了教练,没有向他解释注意事项,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且,在他明确表示感觉吃力后,教练并没有及时制止,健身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出现了。因过错严重,向淮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0余万元。 20万元以上。
某健身公司辩称,首先,钱某的受伤纯属意外。钱某受伤后,健身公司也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已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其次,《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明确规定“乙方在课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应立即停止锻炼并通知教练;未当场通知教练的,乙方将被一切后果负责。”钱还说,如果你没有及时通知教练停止锻炼,你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就其伤残程度等事项提交了司法鉴定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人钱某的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哺乳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钱某的损害该由谁承担?
法庭听证会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某健身公司提供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中规定:“乙方在课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应立即停止锻炼并通知教练;乙方未及时告知教练的现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无理地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健身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其次,健身公司作为营利性健身培训机构,应对前来锻炼的学生负有较高的关怀、通知、安全保护和救援义务。钱某去健身时,一家健身公司擅自更换了教练。结果新教练没有高度重视钱与钱之间的沟通和训练,导致钱在健身时受伤,这是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健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钱某此前曾长期在一家健身公司进行训练。他不是零级学生。应相对熟悉相应的健身安全注意事项,并应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虽然他明显感觉很难继续锻炼,但他还是选择了继续锻炼,他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淮阴法院认定健身公司对钱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是适当的。
淮阴法院根据钱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依法判决:健身公司应在十日内赔偿钱某医疗费16000余元、住院伙食补贴640元、伤残赔偿金等。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赔偿金15万余元、护理费5760元、营养费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费15000元、鉴定费1456元、二次手术费6000余元被拒绝。钱先生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近年来,因健身伤害引发的侵权纠纷频发,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健身场所和健身参与者都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一)购买健身服务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仔细审阅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关键条款。健身房做出的所有承诺均应在书面合同中确认。
(二)体育场馆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运动场地。健身房未能提供安全规范的运动场地,给顾客造成损害的,顾客可以依据合同法律关系向健身房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健身房主张侵权责任。
(3)与健身房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固定证据。在诉讼阶段,消费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应注意保留双方的合同、支付凭证、上课记录、微信短信记录,防止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发生纠纷的事件。
(4)锻炼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切忌盲目进行困难或高强度的运动。您必须对自身安全负责,尽可能防范潜在的运动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9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 1,191 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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