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伤风险在体育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条件:范围条件,即发生在体育活动中;客观条件,即体育活动存在客观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项目固有的且难以避免;主观条件是受害人应该意识到运动中的风险。
(1)范围条件: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
从广义上讲,“体育活动”可以解释为“与体育有关的活动”,而体育的定义则不明确。根据我国《体育法》规定,“体育”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根据这一解释,体育相关活动的范围极其广泛。如果自我承担风险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人,那就完全不符合自我承担风险原则的审慎运用原则。客观上,也会导致豁免效应的扩大。不公平的后果,以及在实践中只要伤害是由体育活动造成的就接受风险的做法也不被支持。因此,广义的解释是不合适的。体育运动应仅限于为增强身体素质或与身体素质相关的身体活动。纯脑思维、极少体力操作(如棋牌游戏)、纯动物活动(如斗鸡)等不属于上述运动项目,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应适用冒险原则。
(2)客观条件:造成伤害的体育活动具有固有的、不可避免的风险。
愿意承担风险原则在运动伤害侵权中适用的客观条件,首先是体育运动存在“固有风险”。自愿风险中的“风险”是指“固有风险”。所谓“固有风险”,是指体育运动本身固有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风险。无论什么样的竞技运动,都挑战着人类的生理极限,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风险。受伤、残疾甚至死亡随时可能发生。这种风险是针对运动员或者以体育为终身职业的运动员而言的。追求运动乐趣的人必须坚持下去。比如拳击、跆拳道、柔道、摔跤等允许合理身体碰撞的运动,直接针对对手的身体,风险不言而喻。客观条件的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损害是由运动的固有风险造成的,即损害与运动的固有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伤害是由这些运动固有的正常且合理的风险造成的,则应考虑适用自愿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运动有不同的固有风险。例如,接触性运动比非接触性运动具有更大的风险。当同一项运动在不同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时,固有的风险也会发生变化。比如,淘汰赛阶段受伤的风险比小组赛要大——这些都是可以预料到的。此外,固有风险也特别受社会体育观念的影响。如果社会的体育观念充满热血,趋向于激烈、刺激的体育场面,那么对固有风险的预期就会大得多;相反,如果公众期望对某项运动感到优雅,那么其固有风险的预期就会更小。因此,对体育活动固有风险的判断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断。
(3)主观条件:受害人应了解运动中的风险
首先,从主体因素来看,职业运动员和业余爱好者对风险的认识存在差异。对于一个从事体育运动的人来说,他所从事的运动中的风险和预防措施是非常熟悉的。是的,而且对于一个偶尔参加运动的人来说,提出这样的要求也太苛刻了。因此,在同一性质的运动中,业余参与者作为被告与职业运动员作为被告以自愿风险为由进行免责的结果是不同的。显然,职业运动员更有可能使用这种豁免。
此外,该运动的发展是否广泛、风险告知是否充分,也是决定受害人能否知晓该运动中风险的关键因素。这部分也直接影响到自我满足风险降低责任的具体比例,笔者将在下面讨论。
本案中,参与项目的尹某某的伤害直接发生在体育活动中。其中涉及的危险运动是骑马。骑马是人与动物的密切配合,需要一定的勇气和技术,以及很强的专业精神。骑马风险包括从高处坠落、被动物踩踏等,这些风险是马术活动固有的风险,很难避免,这些风险应该被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本案中,尹某某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骑行学习活动,应当认为尹某某及其父母尹杰斌、杨利伟的行为已构成冒险行为。
2、因自我承担造成的运动人身伤害,减轻或者减轻责任时应考虑的因素
减轻体育人身伤害责任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体育运动的发展,二是体育运动风险告知的相关因素。减少自身风险的责任比例应与运动项目的责任比例成正比。体育活动开展与体育风险通报呈正相关趋势。
对于一项群众性体育运动或广泛普及的体育运动来说,其基本规则和规定一般是众所周知的,风险内容无需明确。例如,足球、篮球活动中受伤、脚扭伤等风险是参与者显然应该意识到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无论主办方还是管理方提出风险提示,均不影响自我接受原则的适用。因此,对于此类运动中发生的伤害,应充分适用愿意接受风险的原则,减轻责任的程度应较高。
对于不太流行的活动,或者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流行度很高,但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的活动,或者民间新发明的运动项目,参与者不能对风险有太深的认识,因此要求组织者了解所涉及的风险。解释义务。组织者或管理者应当通过风险告知函等方式提醒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的程度以及最大程度避免风险的方法。这些因素将对体育爱好者科学参与这项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充分了解风险、参与者科学选择、科学规避风险,才能充分运用风险自愿原则,确定责任方的责任比例并予以救济。
具体来说,马术运动在欧洲国家常年蓬勃发展。我国马术训练运动正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章制度亟待制定。虽然人们对马术行业固有的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还远远没有完全认识和保证其有效性,在马术护具以及不同马匹对不同人群的适合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此外,马术教练也没有充分了解风险。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选择了相对较低的(20%)风险免责比例,但同时也指出,随着行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比例将会提高。这种做法可以促进马术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加强风险通报和管理,通过法律与体育的互动,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也为自律原则的运用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愿意承担风险。
(摘自郑继哲:《尹杰斌、杨利伟诉吉日加拉图、北京客莱芜养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风险承担原则在体育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2018年第11期)。
裁判规则
一、公民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对方无明显严重过错的,基于公平原则,不应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曹胜诉戴笠、江苏省木渎高级一案高中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公民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对方当事人无明显严重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对抗性很强的体育运动中,参与者一旦参加运动,即应视为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正常对抗造成的损害的相应后果。未成年人参加学校体育活动,学校未履行相应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2016)苏05民终9543号
原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精选》2018年第6期(总第124期)
2、高风险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而造成人身伤害,冒险者应承担责任——费家平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要点:受害人明知自愿参加骑马,因固有风险而受伤。交易对方无法控制、无法消除受害人参与骑马的固有风险,也没有义务消除该固有风险;且由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受害人的跌倒、伤害不存在过错。法律没有规定交易对手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应对其自身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案号:(2016)京02民终4921号
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精选》2017年第1期(总第107期)
3、被害人在竞技体育赛事中受伤,对方无过错的。应按照自担风险的原则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胡秋亭、佟明哲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要点:足球是一项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运动。受害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意识到该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害并参与这项运动。体育活动应该被视为体育活动自担风险的一种默示。受害人在足球活动中受伤,对方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行为本身既无过错,也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自担风险的原则,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案号:(2017)赣04民终922号
原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体育运动是对抗性运动。对于体育运动中因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应遵循自我克制的原则。受害人应当承担运动中遭受的运动损伤。吴某与庄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要点:体育运动是对抗性运动。对于体育运动中因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应遵循自我克制的原则。作为篮球运动的参与者,双方对篮球运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应承担受害人在篮球运动中遭受运动伤害的风险。
案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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