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时,应当明确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限。” 3月7日,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谭琳代表在代表团官邸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这个建议是在采访中提出的。
婚姻法未规定共同债务标准
“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到现在已经16年了。”谭琳表示,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婚姻家庭形势的发展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巨大矛盾。
谭林分析,现行婚姻法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的原有规定,没有设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只是在离婚章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同居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1980年婚姻法颁布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500元,家庭财产数额较小夫妻共同债务好办,主要是日常生活开支债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家庭财富快速增长,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夫妻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以避免共同债务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以其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管理”。
谭林认为,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出现新情况,司法解释第24条在实践中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造成了较大伤害。主要原因是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没有依据。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追认的,由一方追认。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其个人姓名。需要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个人债务。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该司法解释强调了夫妻之间形成连带债务时的连带签字原则,有利于引导民商事主体积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对审判适用法律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同债务、共同签名的原则,才能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源能否真正得到解决。”谭林强调道。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正在起草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的编纂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谭林介绍,目前,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起草过程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吸收最新司法实践成果,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在立法中体现,夫妻债务规范应遵循“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平等”的原则。
“立法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婚姻债务监管应兼顾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谭林认为,婚姻家庭建立法要积极应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夫妻债务等突出问题,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注重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庭”的精神。加强和保障家庭养老、育儿等功能,把风险降到最低。因生产经营给家庭带来的。在解决婚姻债务问题时,应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将商业领域的交易规则直接套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是不合适的。必须妥善处理婚姻保障与交易保障的关系,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降低家人的风险。
日常家政代理人权限范围应明确
谭林认为,一个人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所知道和认可的行为负责。因此,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应当规定夫妻对法律明文规定或协商一致认可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在立法中,解决婚姻债务问题有两种选择:
一是建立日常家庭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限范围,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家庭代理权限的,须经夫妻共同确认。签名。多年来,银行业一直要求这样的贷款。已婚人士贷款必须由配偶双方签字,以确保交易安全。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所提倡和采纳的。
二是借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明确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限。债务。这不仅可以明确夫妻双方对连带债务的责任,而且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事务中“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利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同时提醒债权人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降低交易风险,从而有效兼顾各方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xk666.com/html/tiyuwenda/14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