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并签订了私人训练协议。协议规定,每节课200元,运动项目是游泳,私人教练是阿健。
协议签订当天,小华向健身房支付了1万多元。然而,在小花正式开始私人教练课程之前,小花就被健身房告知,阿健已经辞职了。健身房会安排其他教练对小华进行指导。小花不理解新教练,不愿意接受健身房的安排,于是向健身房要求退款。但健身房辩称,私教协议中明确规定会员不得退费,且健身房有权安排有资质的教练代替,因此不愿退费。经多方交涉无果,小华向法院起诉某健身房,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费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认为健身房不予退款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增加了会员的负担。该条款未生效,故判决支持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小华与某健身房教练阿健签订了《私人(游泳)教练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规定,每次培训课程有效期为10天。本协议内容共50类,总有效期为500天;每次培训时,会员必须亲自在表格签名栏签名;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健身房有权安排有资质的教练代替;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均不可退还、转让或用于预付任何其他费用。约定每次费用为200元,私人教练为阿健。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小华向某健身房支付了1万多元。由于阿健辞职,协议内容尚未履行。庭审中,一位健身房经纪人表示,在开办私教课时,教练会与客户协商,然后与客户签订合同。签订后,公司将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模板均由公司提供。事实上,私人教练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私人(游泳)教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关于《私人(游泳)教练协议》是否会终止的问题。虽然协议规定所有支付的款项均不能要求返还或转让,但该协议属于正式条款,明确免除了被告自身的责任,增加了原告的负担。此外,该条款并未以合理且适当的方式引起原告的注意。因此,本条款不具有效力。另外,由于被告私人教练阿健辞职,虽然健身房可以安排其他教练代替他,但小华决定签署这份协议是基于阿健的第一次训练。由于私人教练有不同的私人训练方法,原告是基于对私人教练的信任而做出的偏好选择。如果选择其他私人教练,就达不到履行合同的目的。而且,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双方已经失去了信任基础,不适合强制履行。而且,该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原告也未接受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综上,原告可以请求解除协议,并退还1万余元费用。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近年来,健康生活理念已深入人心。去健身房保持身材、社交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为了达到更好的健身效果,一些人购买了私人训练课程。然而,私人课程并不像商家宣传的那么完美。例如,本案中,作为健身者签订施工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注重健身过程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与其他服务合同相比,私人课程具有较强的个人依赖性,执行难度较大。原告不满健身房更换教练,对方无法强制执行。双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关服务一直没有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实现合同目的;教练辞职,导致健美运动员无法再达到私人教练健身合同的目的。因此,原告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来源 |裕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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