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搬出
健身房关门了
个人培训合同还存在吗?
常德女孩小殷为自己缴纳的一万多元学费发愁。
自己签订的合同
一定要含着泪水完成演出吗?
今天的《案例解析》就来聊聊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例吧
2018年5月21日,小殷与*凯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协议》。小殷以1880元会员费成为*凯健身房会员。 2018年6月30日,小尹购买了80个私人培训课程,共计14400元。 2019年,小尹购买了20门DMS课程,共计4000元。 2020年9月,小银因工作原因搬离*kai健身房所在城市。小殷与凯健身房协商解除合同并转课,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此时,*凯健身房系统中小殷的会员卡信息和剩余课程信息截图显示,DMS课程永不过期,每门课程200元,实际支付4000元,还剩17次;普卡私教课程永不过期,每节课180元,实际付款14400元,还剩64次;水吧储值卡还剩319元。
2022年8月,*kai Gym因经营不善而关闭。
小尹向健身房要了几年的课程费却没有成功。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健身私教合同,并退还服务费15239元和利息损失3943元。
*凯健身房原经营者辩称,小殷购买的课程为优惠课程,且有效期仅为一年。同时,他表示自己实际上并没有收到15239元,只是收到了4000至5000元。其他的钱都会被教练、经理、店长拿走作为佣金,而他只愿意退4000块钱。
法官陈述
小殷与*凯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协议》,并向*凯健身房缴纳了课程费用。 *凯健身房还为小尹提供了一些课程服务。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已成立。目前小尹因工作原因已搬出凯健身房所在城市,且凯健身房已关闭门店,涉案服务合同无法再履行。因此,小尹请求法院支持其终止健身私教合同即服务合同的诉讼。关于费用退还,合同终止、未履行履约终止后,根据查明情况,小银剩余课程费用14920元(200×17+180×64),水吧储值卡319元应由 *Kai Gym 退款。因小尹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凯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80%,即11936元。元(14,920×80%)。因此,*凯健身房应向小殷退还12255元(11936元+319元)。对于小尹的超额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凯健身房辩称“原告购买的课程为一年有效期的优惠课程”,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凯健身房辩称“15239元并没有实际收到,我只收到了四五千元,其他的钱都被教练、经理、店长拿走了作为佣金”。其向教练、经理、门店经理收取涉案课程费用,系其内部管理情况所致,与本案服务合同无关。他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被接受。
判断
1、终止小银与武陵区*凯健身房签订的《会员协议》;
2、武陵区*凯健身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殷退还12255元;
3、驳回小尹的其他主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不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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