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发卡机构“跑路”时有发生。致使很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预付卡的举报不少。投诉也引发不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解决预付卡投诉频发、预付卡监管领域矛盾突出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多措并举解决。下面谈谈对预付卡监管的一些思考,供参考。
科学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责
(一)目前,各地区对预付卡取款纠纷和“跑路”现象对应的监管部门的理解存在差异。有的地方认为商务部门是预付卡行业的管理部门,有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认为,所有与预付卡相关的举报、投诉均应由商务部门处理。有的地方认为,对预付卡的举报、投诉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按照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还有一些地方,具体负责部门不明确,就在相关部门之间推来推去。
如果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合理,该负责处理问题的部门不履行职责,无处理权的部门在第一线,问题基本上不可能解决。并响应消费者的需求。对于没有明确具体处理部门的案件,举报投诉可能会在相关部门之间来回推敲,导致申诉解决的可能性更小,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可能因为不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因此,在政府监管层面,科学合理的部门职责划分是解决预付卡投诉的基础,不可或缺。那么,预付卡的举报和投诉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呢?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具体责任部门,而不是一刀切、人为划分。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卡机构的下列投诉,由商务主管部门处理: 1、商户自发卡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2、商户发卡时提供购物卡。具有公司章程,但未应购卡人要求签署购卡协议; 3、购买名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商户未要求购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4、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 5、注册卡有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6、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不将资金退回原卡; 7、商户未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提供退卡服务。
商务主管部门作为预付卡行业的主管部门,上述举报和投诉属于《管理办法》的范围。商务主管部门有责任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当然,《管理办法》的调整不仅仅只有这七个方面。本文仅列出举报投诉较多或与其他部门存在管辖争议的部分。实践中,举报投诉量较大的健身休闲、儿童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并未纳入《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个人等非企业法人也未纳入《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工商户。
(三)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对商户服务不满意或认为商户未履行原有承诺或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的,属于纠纷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或者商家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合法权益活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如果消费者投诉的内容是“服务质量”,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为“服务质量”是一个涉及专业知识的专业问题,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处理,例如如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等。市场监管部门不了解、不应对此类举报和投诉进行处理。
给消费者的提醒
(1)消费者申请预付卡的根本原因其实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获得折扣。折扣越大,办卡越活跃,办卡的人就越多。然而,消费者在办卡过程中,往往只考虑能享受多少折扣、得到多少实惠,却忽略了其中潜在的风险。一般来说,发卡机构的行业利润很难超过30%,很多行业的利润甚至不到20%。如果商家提供30%或更高的折扣来吸引办卡,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拒绝申请。 。实践中,多数“逃亡”商户以30%以上甚至更大的折扣吸引消费者办卡,但最终却空无一物。当然,也不排除极少数商户真心实意搞大额利润促销,发卡折扣超过30%,但这样的情况太少见。即使有这样的商人,他们也可以“砸”在你的头上。超过30%的大额折扣不符合发卡行业的盈利规则,不可持续。面对如此大的折扣,消费者应该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内心的贪婪。如果商户申请20%折扣的卡,应谨慎办理。如果折扣低于20%,可以选择性应用。
(2)如果消费者有购卡意愿,并希望通过申请预付卡获得更多折扣,建议向已在商务部门注册的公司购卡。企业名单可在官方网站上查看。这些注册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良好的守法、规范经营意识,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其次,企业本身实力比较雄厚,一般不会破产,更不会跑路。三是根据不同类别的发卡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将预收账款余额20%、30%、40%不等的资金托管在银行。即使未来企业经营出现异常,仍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风险意识。 “天上不会掉馅饼。”你要明白,折扣越大,潜在的风险就越高,要有判断利益与风险并存的能力,而不是一味地将问题归咎于政府相关部门,认为都是政府的责任,你没有问题。 。
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句子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小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四)接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走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
现实中,一些发卡公司出走前一周还在搞促销,折扣远远超过行业利润,甚至拖欠大笔租金和供应商货款。一周后,他们关闭了商店并消失了。这种“跑路”行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维权,因为发卡公司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做好业务,而是以“跑路”的理念吸引消费者办卡“只需一张票即可离开”。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第四类定性。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识别这一点,对“逃亡”商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会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当其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 。
他山的石头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北京市条例》)。 《北京市规定》是规范预付卡管理的标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可以约束行政部门,也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预付卡相关案件提供依据和参考。 《北京条例》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更加明确、明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北京条例》通过设立“7天冷静期”、“退卡时限”、“超额持卡记录”等规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发行”和“预收资金存管”。 。
在北京之前,上海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探索和引领作用。 2018年,预付卡地方立法,制定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规定》)。 《上海条例》对于加强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同时,《北京条例》和《上海条例》都有一条看不见却又无处不在的界线。这条线路切断了发卡机构取款的退路,消除了“跑路”的环境和土壤。 。
笔者建议其他地方学习北京、上海的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深入调查研究,博采众长,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范预付卡的发行。秩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隋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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