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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足球协会裁判人员管理规定2021:分级认证与管理的全面指南

    2021 年 3 月 1 日

    附件1

    上海足协裁判员

    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足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规范足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的监督管理,加强上海足协裁判队伍建设,为确保足球比赛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和《中国足协裁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足字(2016)130号)。

    第二条 足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和各区足球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负责本区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处罚等工作。或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裁判员教练员、裁判监督员(主裁判员)、裁判员以及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上海足球协会裁判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学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中的“裁判员”仅指十一人制足球裁判员。五人制足球裁判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五条 上海足球协会设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裁委会在上海市足协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军委员会由上海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裁军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结构和产生办法另行制定。区足球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上海市足球协会的有关文件,根据本地区足球运动的发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设立解甲委员会。地区(单位)。裁军委员会委员名单报上海市足球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本市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本市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上海市足协裁判讲师、裁判督导员(主裁判),国家一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并注册;对足球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贯彻落实国际足球理事会《足球比赛规则》和中国足协颁布的《裁判法》,研究制定本市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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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区足协解聘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负责制定本区(本单位)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本区(本单位)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对等级裁判员进行相关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足球裁判员分为裁判指导员、裁判监督员(主裁判员)、裁判员。裁判指导员分为裁判技术指导员和裁判体能指导员。裁判技术指导员的技术级别分为中国足协裁判技术指导员和上海足协裁判技术指导员。裁判体能指导员技术等级分为中国足协裁判体能指导员和上海足协裁判体能指导员;裁判监督(主裁判的技术级别)分为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主裁判)、上海足协裁判监督(主裁判)、区足协(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裁判监督(主裁判)裁判);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获得亚足联、国际足联相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的人统称为国际级裁判。

    第十条 上海市足协裁裁委员会负责本市各级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海足协裁判讲师、裁判督导员(主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国家一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负责中国足协裁判讲师、裁判员督导(主裁判)、初选国家级裁判员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并监督以上人员(含国际级)在上海足球组织赛事及相关活动中的工作协会;为二级(含)及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提供管理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足协裁裁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级(中国足协)足球裁判员的注册、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上海足协国家级裁判员(含国际级裁判员)的工作组织活动和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在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的区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可以负责本区(或单位)以下足球赛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两个(含)。工作。

    第十二条 区足球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相应的区政府体育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足球裁判员技术水平培训和监督管理,并报送并将其提交给上海足协裁军委员会。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三条 经上海市足协裁减委员会授权,符合足球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要求的市级行业体育协会,可以负责二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本系统中的足球项目有两个(含)。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足联和中国足球协会技术等级认证制度的规定。上海市足协裁裁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批准上海市足协裁判讲师、裁判督导员(主裁判)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评估建议必须公布并实施。

    第十五条 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和英语水平等。此外,还将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方面。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6周岁的公民,掌握并正确运用足球比赛规则,胜任裁判工作。三级裁判员经区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培训、考核、发证。训练总时数不少于24小时,训练课程讲师及教材须经上海市足协批准。考核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等。认证后,区足协(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报上海市足协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够较准确地运用,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取得三级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并在区足协工作过(或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二级裁判员经过培训、考核并经区足协(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认证的,培训总时数应不少于32小时,培训课程讲师和教材须经上海市足协批准。考核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等内容,经区足协(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报上海市足协备案。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取得二级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担任上海足协(或具有相应资质授权单位)组织的男女U16及以上级别(含)比赛裁判员不少于15场;至少有2名上海足协裁判督导员或裁判指导员对其裁判技能进行评价和建议。一级裁判员经上海市足球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培训、考核、认可。训练总时数不少于40小时,训练课程讲师及教材须经中国足协批准。一级裁判员考核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英语水平等。审核通过后,由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全国比赛裁判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裁判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取得一级裁判员资格至少1年;担任上海市足协组织的男女U16及以上级别(含)比赛不少于15场比赛的裁判员;经上海足协仲裁委员会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预备培训班。训练班考核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现场裁判、专项体能、英语水平等。考核合格满1年,并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U系列赛事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或助理裁判员不少于20场后,中国足协可以择优选拔批准其担任国家级裁判员。 。

    第二十条 熟悉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足球比赛的安排方法;中国足协 国家男女足球裁判原则 具有2年以上一级联赛工作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特别优秀裁判员可酌情减少年限),并符合国际足联相关条件,可推荐由中国足协解聘委员会向国际足联报备并经国际足联批准。 ,明年成为国际裁判或国际助理裁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足协裁裁委员会执行中国足协制定批准的各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上海市足协裁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批准本市国家级裁判人选的考核。推荐方法、具体标准和推荐评价方法必须公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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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各级足球协会和负责一级(含)以下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系统、跨审批机关对裁判员技术等级进行认证。

    第二十三条 中国足球协会、上海市足球协会和符合一级(含)以下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市级行业体育协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实行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面积(单位)。组织开展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考试合格者,可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各级足球协会不具备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不得对相应级别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负责制作国家裁判员证书和胸徽。一级及以下裁判员证书、胸章由中国足协指定厂家生产,并由认可相应技术级别的单位购买、颁发。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凡报名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上海市足球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训练和活动的裁判员。每年须向上海市足球协会登记一次并接受管理。

    逾期注册将被视为放弃注册。连续两次未经管理单位批准注册的裁判员,其技术等级职称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二十八条 注册只能由一个会员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进行。

    第二十九条 登记程序

    (一)各级裁判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的相关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中国足协注册,一级裁判员在中国足协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可以由上海市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规定。

    (二)上海足协裁判员报名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

    (三)注册时须向上海市足协缴纳注册费100元/年。

    第三十条 裁判员每年只能在一个区足球协会注册。变更登记时,须报原登记协会批准。裁判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区足协注册的,上海足协将认定其注册无效,不得参加中国足协和上海足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需要变更登记社团(或授权单位、组织)的,必须征得原登记社团和变更后社团的同意。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裁判员变更注册会员协会时,原注册协会和变更后的协会均须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区足球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的相关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数据库,公布裁判员的部分主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持有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参加各级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未注册裁判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裁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未经上海市足协解聘委员会任命或者批准,擅自外出执行裁判工作的;

    (二)年度裁判员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三)两年内未担任市级(含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的;

    (四)连续12个月不参加市足协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活动的;

    (五)裁判员未经授权擅自登记的,将在处理前予以处理。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择

    第三十五条执行《中国足协裁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有关裁判员选任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足协裁裁委员会选拔参加全市体育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当通知裁判员注册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足协裁判委员会原则上从本注册单位选派裁判员参加本区体育比赛的裁判工作。需要从本市其他登记单位选拔裁判员的,必须征得选拔裁判员的登记单位同意。并报上海足协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上海市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接受裁判任务或者招募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市级比赛裁判员原则上由国家一级以上(含)裁判员担任。拟申请晋升的优秀国家二级裁判员,由区足协(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推荐,报上海市足协解聘委员会批准。他们可以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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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本级足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届裁军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报告不良现象;

    (四)参加体育比赛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所受的有关处罚有权提出上诉;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二)积极学习、钻研、掌握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应用;

    (三)积极参加训练,服从和指导其他裁判员的训练;

    (四)主动承担和参与各类裁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积极服从管理,参加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上海足协裁裁委员会每年举办全市级裁判监督(主裁判)培训班,举办1-2期全市注册一级裁判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每月定期举办培训活动优秀裁判员。 。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国家级、市级比赛的裁判员或裁判督导员(主裁判员)。

    第四十三条 区足协每年注册的国家一级裁判员,必须参加上海市足协解甲委员会组织的年度注册一级裁判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区足协推荐的优秀国家二级裁判员可以参加培训,不视为正式学员。如果学员通过年度培训和考核,上海足协裁委会将择优选派参加今年市级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列入上海市足协裁军委员会月度培训活动清单的裁判员应当定期参加活动,个人出席率应当保证在2/3以上(8次以上)。每月的培训出勤率将作为下一年的基础。裁判级别申报的参考标准之一。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区足球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每年对其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各级比赛裁判监督员或者主裁判应当对参与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相关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反馈给选拔裁判员的足协裁判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对裁判员违纪违纪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某些场次裁判员资格、取消裁判员资格一到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资格、终身禁赛裁判等。

    第四十七条 裁判员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上海足协解散委员会交办的任务3次以上的,暂停担任余下级别以上比赛的裁判员和裁判监督员(主裁判员)职务。当年的市级。并记录在下一年的工作参考中。担任参加国足比赛裁判员的,暂停申请下一年度国足比赛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足球协会、区足球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授权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级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区足协不健全的,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向上级足协提出处罚意见,上级足协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足球协会裁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当年日起经上海市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施行,原《上海市足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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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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