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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托省级云上妇幼平台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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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省级“云母婴”远程医疗平台,广泛开展远程培训、远程指导、远程会诊、在线转诊,拓展远程超声诊断等业务支撑功能,将优质医疗资源推广到全省。草根。

    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要作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撑,作为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在推动诊疗流程友善、有效推动服务持续改进方面,《意见》要求:

    附件: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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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健办妇幼发〔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医保局:

    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人口全面高质量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 《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平衡发展的通知》 《决定》,为推进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努力让育龄妇女好孕、安产、好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工作和人口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作为主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撑,加快推进建设将生育友好型医院作为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设生育友好型医院,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将更加优质化、规范化,环境和设施将更加舒适温馨,诊疗过程将更加便捷高效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二)建设目标。鼓励和引导助产医疗机构建设生育友好型医院。到2030年,助产医疗机构中优生医院比例力争达到90%。优生理念将深入助产医疗机构。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措施要求从理念机制、空间环境、全程服务、服务模式、诊疗流程等方面全面落实,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便捷、更温馨的就医服务。更加舒适的生殖保健服务。

    二、倡导友好理念和机制,全面提高生殖服务水平

    (三)树立生育友好理念。助产医疗机构要把优生理念融入医疗服务和运营管理各个环节,在制度决策、人员配置、场地设施、保障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体现优生原则,不断完善优生服务。生殖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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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母婴安全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实施院内产科安全管理的职责,完善院内和院间疑难危重孕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制度和协作机制,建立多学科的院内救治机制建立危重孕妇和新生儿救治队伍,严格落实母婴安全各项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危重孕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3、倡导环境友好空间,切实改善生殖服务条件

    (五)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咨询、检查检查预约、生育保险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告知就诊预约、结果查询等操作流程,在机构内提供导航或路线引导服务。优化产科门诊布局,集中产科门诊、超声心电检查、胎心监测、采血、尿检、缴费等环节,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六)改善住院环境条件。加强优质普惠产科床位建设,保证每张床位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为多人间配备窗帘、隔离帘,加强孕妇隐私保护。产房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有条件的机构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新生儿家庭病房,满足新生儿家长的室内护理需求。

    4、推行全流程友善服务,着力打造优质服务链

    (七)从源头做好生育保护。全面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指导适龄婚育,规范孕前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意外怀孕。严格控制妇科手术、人工流产、宫腔镜等手术适应证,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手术和操作,注重保护生殖功能。在进行肿瘤治疗或其他可能损害生育能力的治疗和手术之前,请充分告知患者(或未成年患者的监护人)。加强早期妊娠和流产护理服务,努力减少重复流产。

    (八)加强生育评估指导。鼓励设立生育评估门诊,汇聚妇科、产科、生殖、男科、遗传学、中医、心理学等专业,开展多学科协同诊疗,综合评估基本健康状况、生殖系统功能、年龄等因素,规范生育评估和备孕指导。对有受孕困难的夫妇,及时进行心理疏导、针对性指导、规范治疗,促进不孕不育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九)确保产前检查顺利舒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诊断等服务,严格遵循生育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合理设置产科门诊候诊区,利用各种就诊系统、呼叫系统、检查预约系统分流交通,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确保就医有序。有条件的机构可以结合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为无人陪伴孕妇提供陪护服务。

    (十)提倡温馨舒适分娩。营造温馨舒适的产房环境,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接生服务,认真倾听产妇诉求,及时沟通处理,加强对产妇产程的专业指导、精神鼓励、情感安慰和情感支持。交货过程。规范发展专业陪产等非药物镇痛服务,全面开展药物镇痛递送服务,力争提供“全天候”椎管内麻醉镇痛递送服务。有条件的话,家属可以陪产,提倡自然分娩。

    (十一)做好产后保健和母乳喂养。提供适合产后妈妈的营养餐、药膳、养生茶饮料等服务。围绕产后保健服务需求,提供运动与体力恢复、体重管理、营养指导等服务。鼓励设立母乳喂养咨询诊所,畅通手机应用、小程序等渠道,为家庭提供母乳喂养咨询和指导。积极开设乳腺保健门诊,指导妈妈们进行乳房保健,对乳汁不足、乳汁淤滞、乳头干裂等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和治疗。

    (十二)加强新生儿保健。原则上每个高危产妇分娩点均配备一名新生儿科(儿科)医师,提供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服务。安排儿童保健(儿科)医生负责母婴同室查房,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母乳喂养指导。探索开展高危新生儿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

    五、推广友善服务模式,积极提供综合健康服务

    (十三)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将健康教育融入诊疗和业务工作全过程,通过面授教育、健康教育处方、候诊和随访教育等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推广新生儿保险政策,规范新生儿保险政策。建设孕妇学校,积极建设亲子学校(家长学校),全面加强对孕妇及其家庭的健康教育和指导,普及孕期健康知识,让孕妇及其家庭积极参与和配合医疗保健活动。

    (14)确定妊娠期间的主治医师。助产医疗机构在建档时指导孕妇确定责任医师。医院设有产科医生或医疗团队,为孕妇提供涵盖孕期、分娩、产后的全方位系统保健服务。产妇服务应紧密相连。建立孕妇多学科协同诊疗体系,由责任医师按照医院流程主动预约,努力为孕妇提供“一站式”服务。结合常规孕产妇保健服务,加强与孕妇沟通,充分了解孕妇诉求,缓解孕妇焦虑情绪,努力消除孕妇心理负担。

    (十五)加强围孕期营养指导。积极开设围孕期营养门诊,提供孕前和孕产期营养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服务,努力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促进孕前维持适宜体重、孕期合理增重、减少孕后体重滞留。分娩,并防止体重不足,以减少肥胖的代际传播。

    (十六)促进孕产期心理健康。将预防和治疗抑郁、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作为孕妇学校线下和线上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让孕妇及其家人充分了解孕妇的心理特征,识别抑郁症状和症状。焦虑,掌握情绪管理、积极赋权、身心减压等常用心理保健方法。将孕产妇抑郁症筛查纳入常规孕产妇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及早发现孕产妇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干预或转诊。

    6、推广友好诊疗流程,有效促进服务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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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全面推进智慧服务。完善产科预约诊疗制度,推行综合预约诊疗,实行分时预约,推行集中预约检查、检查。在保证危重孕妇救治的前提下,推行预约住院分娩。通过跨诊所结算、移动支付等方式,可以缩短挂号、缴费、取药的患者排队人数和等待时间。提供自助打印、在线查询、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检验及检验结果查询服务。

    (十八)优化主动持续服务。依托APP等形式,加强孕妇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利用可穿戴设备为孕妇、新生儿提供家庭健康监测,减少不必要的医院就诊。有条件的机构可以探索与居家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为有需要的孕妇和家庭提供上门咨询服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畅通的转诊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可以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保健医生与医院确定的负责医生组成协作小组,为孕妇提供持续的全周期服务。按职责积极支持托幼服务事业发展。

    (十九)推进信息化赋能。推进产科产房信息化建设,探索基于人工智能的产科临床决策支持、胎心率监测识别和产程预警,提高临床诊疗服务能力,动态反映产妇产程进展。依托省“云母婴”远程医疗平台,广泛开展远程培训、远程指导、远程会诊和在线转诊,拓展远程超声诊断等业务支撑功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达基层。

    (二十)不断改进服务。建立健全孕妇和医务人员反馈平台,分析意见原因,制定实施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孕产妇医疗满意度。开展门诊、住院服务满意度调查评价,加强调查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对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统筹协调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各地要坚持机构自愿和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助产医疗机构加强爱生医院建设,重点发挥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带动作用、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要引导医疗机构围绕“理念机制友好”、“空间环境友好”、“全程服务友好”、“服务模式友好”、“诊疗过程友好”,聚焦群众所想、所期盼、优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持续改善人民群众服务体验。

    (二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卫生、医保等部门对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资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推动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其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把产科作为各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病房改造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孕妇医疗需求和医院资源调整优化,适当增加产科病房单、双人间数量,全面改善产科住院条件。加强产科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落实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依法许可准入,强化政策支持。要按照《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全面加强助产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信息化建设,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体系。助产医疗机构体系推进。产业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

    (二十三)加强成果监测。各地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南》(详见附件)加强建设。医疗机构符合建设指南要求后,应当将建设成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情况,并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保等部门通报建设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总结各地建设成果。

    (二十四)完善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快落实《产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置指南(试行)》,合理确定产科价格水平,促进产科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在保证医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将产科、新生儿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推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固定支付逐步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纳入DRG/DIP管理。根据当地医保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提高产前检查定额缴费标准。做好医保缴费、物价调整、医疗费用控制等政策衔接,确保孕妇基本医疗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同时,医疗机构将自主制定产科、新生儿科单病区床位费收费标准,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4 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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