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员权利
1、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日常管理。
2、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按照规定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
4、对违纪行为的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 入会自愿,退会免费。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可和支持联盟的规章制度,服从联盟的领导。
2、按时缴纳场地费、裁判费、会员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认真审核会员报名资格,圆满完成竞赛任务。
4、各项比赛中服从裁判员的裁决,尊重对手,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5、各会员应按规定准备并统一参加各项活动和比赛所需的服装、鞋、袜等装备。
第九条 会员退会
1、会员如要求退会,必须解决该会员因违纪等原因造成的罚款等事项,任何欠费必须予以补足;
2、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将影响比赛及其他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3章 盟主
第十条 联赛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裁判员、纪律委员会委员若干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可和支持联盟的规章制度,服从联盟的领导;
2、热爱足球运动,致力于业余足球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3、具有吃苦耐劳、吃苦耐劳的精神,具备一定的团队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了解足球比赛、裁判规则、纪律规定等;
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外协调和沟通能力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能力。
第四章 纪律处分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为了促进沉阳市基层业余足球联赛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预防和惩处违反体育道德和场上暴力行为,保护俱乐部(队),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让足球比赛变得更加精彩。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结合联赛实际情况,制定本纪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行为,联盟纪检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这些规定和处罚适用于联赛管理下的各类比赛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和处罚措施:
1、联盟所属各会员俱乐部(队);
2、各会员俱乐部(队)的运动员及随行人员;
3、联盟各类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俱乐部(队)竞赛活动纪律规定
1、按照规定配备相对固定的组织领导人员,如队长、队长、联络员等;
2、认真审核会员注册资格,积极教育、督促队员遵守联赛规章制度,顺利完成比赛任务;
3、为参赛选手配备、统一球衣、鞋袜、护具、手套、臂章等基本比赛装备,并按要求在比赛过程中佩戴。每个队员至少配备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球衣;
4、比赛过程中认真遵守《足球比赛规则》的规定,服从裁判员的判决,尊重对手,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5、比赛过程中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时,除了积极协助联赛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认真配合相关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处罚条件
1. 一般违规行为。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是故意违规还是一般违规,都会受到处罚。
2. 试图犯规。企图犯规也将受到惩罚。
第十七条 参与违法行为
1. 任何人明知参与违法行为,无论是作为实施者还是参与者,都将受到处罚。
二、纪检机关根据参与程度酌情减轻、加重或者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额。
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以下处罚适用于俱乐部(队)和球员:
1.警告(黄牌)。黄牌警告是裁判员对比赛中一般不符合体育道德行为的球员发出的警告。任何人在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的人将被驱逐出场,并自动停赛下一场比赛。
2. 处罚令(红牌)。处罚令是指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命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并向该球员出示红牌。如果处罚属于《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的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则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总共有两张黄牌,则为间接红牌。
3.通报批评(警告)。这是对违规者最轻的处罚,也是为了如果再次违规,对违规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4. 暂停。显示为回合、游戏、天或月。停赛时间一般不超过10轮(场)或3个月。
5. 罚款。罚款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红黄牌处罚除外),并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按规定期限内缴纳。
6、扣除比赛积分。扣除俱乐部(队)在本场比赛中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一般以3分为单位、以3分的倍数扣分。
7. 取消资格。取消资格是指剥夺俱乐部(球队)或球员参加联盟当前和/或未来组织的活动。
8. 成绩无效。被罚款的俱乐部(队)按0:3输掉比赛。若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9、其他处罚。指本条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十九条 累计黄牌数。同一球员总共被出示3张黄牌并停赛一场。
第二十条 同一运动员首次被出示红牌的,停赛一场;如果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则停赛2场;如果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将停赛4场;如果一名球员被出示四张红牌,他将被禁赛8场,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一般规定
一、处罚范围及期限由纪律处分决定。
2. 处罚可能仅限于一项或多项不同级别的比赛和项目。
3、具体规定处罚期限。
第二十二条 比赛裁判员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如果违规行为的受害者是裁判员或比赛工作人员,则对违规当事人给予严厉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联赛纪律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从轻处罚
被处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1、主动公开承认错误,深刻认识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由纪检机关审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严厉处罚
被处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违纪的;
2.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对投诉人、证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提供虚假信息,妨碍调查的;
5、其他应当从严处罚的情形。
严重处罚将由纪律部门根据相关裁判报告、相关证人证言、视频材料等审查决定。
第五章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除按照《足球竞赛规则》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外,根据联赛实际情况,对一些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追加处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参赛俱乐部(队)应在规定时间前十五分钟到达比赛场地。规定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参赛人数仍少于八人,视为迟到;如果十五分钟后参赛人数仍低于八人或无法正常进行比赛,则视为比赛延期。
1、比赛迟到的俱乐部(队)将被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处以50-200元的罚款。
2、迟到两场以上或延误比赛的俱乐部(队)将视情况处以200-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取消成绩。
3、严重拖延比赛的俱乐部(队)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取消其联赛会员资格,违纪押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自身原因未按要求配备、佩戴比赛球衣、装备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比赛的,扣除游戏积分或成绩作废,并处100-300元罚款;如果类似的情况多次出现的话,联盟会劝阻他们退出。
第二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联赛工作会议等活动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赛、扣掉比赛积分、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队)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给予停赛1轮以上5轮以下,扣除比赛积分,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三名或以上队员侮辱其他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不服从裁判员判罚的。
2、比赛中,替补队员、随行人员在场外侮辱或者进场攻击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
随行人员所属俱乐部(队)的认定以现场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队)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将被取消至少今年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联赛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纪押金不予退还:
1、两名以上队员不听劝阻,多次追逐、威胁、恐吓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
2、三名以上队员、替补队员、随行人员不听劝阻,参与追逐、威胁、恐吓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条 选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追加停赛2轮以上5轮以下的处罚,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 试图对对方球员实施暴力行为,未造成身体伤害,经劝阻后能够制止违法行为。
2、比赛中以言语或行为表达对裁判判罚不满,被驱逐出场或赛后仍纠缠裁判及工作人员的。
3、因个人违规行为导致比赛中断3分钟以上。
4、场外替补队员大声辱骂、攻击对方球员、裁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选手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追加停赛5轮以上7轮以下,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对对方队员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轻微身体伤害,或者违法行为经劝阻未及时制止的。
2、比赛中多次对裁判的判罚表示不满。被驱逐出场或比赛结束后,其及其随行人员继续纠缠裁判和工作人员,经劝阻仍无法制止其违法行为。
3、因个人违规行为导致比赛中断十分钟以上。
4、替补队员、被罚下场的队员煽动本队队员罢工,暴力攻击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者严重干扰比赛的。
第三十二条 选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加停赛7轮以上10轮以下,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两人以上不听劝阻,对对方玩家实施暴力行为的。
2、比赛中多次对裁判的判罚表示不满。被驱逐出场后或者比赛结束后,他或者其随行人员企图对裁判和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经劝阻后能够制止违法行为。
3、连续两场以上(暂停后)因暴力违规被驱逐出场,或因球队或个人违规导致比赛中断十分钟以上。
4、比赛中双方发生纠纷或冲突时,非当事人参与并对对方实施暴力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一年以上比赛资格(包括取消联赛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严重暴力攻击对方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
第三十四条 无法确定行为人
1、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无法查明肇事者,联盟将对肇事者所在俱乐部(队)进行处罚。受处罚人如实向联盟举报行为人的,可以减轻或者取消其处罚。
2、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个参与者的违法程度,联盟应将每个已确定的参与者视为违法者,并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罚。
3、俱乐部(队)随员人员有暴力违法行为的,有关俱乐部(队)或者球员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违规被停赛的俱乐部(队)和球员,应当参加多轮比赛,包括联赛、杯赛、友谊赛和其他比赛;球员不得代表任何其他俱乐部(队)。队)参加。
第六章 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足球比赛激烈、对抗性强、身体接触频繁,极易导致球员之间发生身体伤害、冲突、争执等事故。因此,特作如下声明:
1、凡参加本联赛各项竞赛活动的会员,均视为已通过其所代表的会员团队的资格审查,符合竞赛要求的全部条件,并独立承担竞赛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2、由于联赛功能有限,球队与球员之间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超出一般事故范围的冲突和纠纷,将由有关各方通过司法程序等方式解决。
3、各会员应组织会员在参加各项活动前仔细阅读本章程。各会员一旦参加比赛,即视为了解并认可本章程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沉阳市草根业余足球联赛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的特殊事项,酌情按照上述内容或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赛报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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