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健康中国、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就餐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新要求,教育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为“新规定”) 发布。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就新《规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关系师生身体健康、亿万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多次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新《条例》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适应新时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学校就餐的人数日益增多,用餐形式日趋多元化,膳食种类也日益丰富。社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 《条例》确立了以预防学校集中就餐为重点、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总体原则,建立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分工的管理体系。卫生部门,明确了学校的主要职责。围绕采购、储存、加工、配送、餐饮等关键环节,完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更好保障在校就餐师生的食品安全。
二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高学校伙食营养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如何保证孩子们在学校不仅吃得安全,而且吃得营养,成为学校餐饮管理面临的重要任务。 《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具体要求,在加强营养健康监测、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加强营养健康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鼓励出版学生膳食菜谱,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引导学生科学营养饮食,更好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三是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学校食品安全法制治理机制。 2015年,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新《条例》吸收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体要求。针对实践中学校集中就餐食品安全工作可能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沟通不畅等问题,制定了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机制。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创新,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治理体系。
问:新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一是经过专题研究,形成初步方案。教育部赴各地调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和原《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广泛征求地方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会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学校集中就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初稿)”早期2017年。
二是结合教育实际,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进一步征求地方教育部门、部属高等学校、有关专家和部分学校食堂一线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集中就餐管理(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草案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教育部对规定进行一一梳理、总结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送审稿)》。
三是部门审议通过联合发行。经教育部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市场监管总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健康委第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三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问:新《规定》为何由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
答: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发生重要变化。 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各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应责任。特别是,该法第五十七条首次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就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先后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等部门规章,提出了对学校食堂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提出新要求。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发生变化。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卫生健康政策。原《条例》规定“学校食堂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要求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这些规定已不再适应现行监管体系,亟待调整。
问: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新《规定》所称集中供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外购食品(含向餐饮单位订餐)的方式,集中向师生提供膳食。新《条例》明确,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幼儿园集中供餐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参照新《条例》进行管理。此外,对于供餐人数少、设立食堂困难的学校,以及简单加工学生自备菜品或为学生热饭菜的小型农村学校,新《规定》还明确食品安全可以参照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和管理。
问:总体来说,新规有哪些亮点?
答:新《规定》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管理制度、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主要亮点是:
一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新《条例》重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新三步走”战略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部署》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健康中国2030》的规定》 《纲要》着力满足广大师生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当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还前瞻性地对加强营养健康提出了更高要求;它不仅强调了保护学校伙食管理工作的“安全底线”,为满足国际营养健康要求提供了更高的指导方针。
二是注重日常监管,建立就餐陪伴制度。为有效保障学生在校就餐质量,新《规定》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陪餐制度。每次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要与学生一起用餐,做好用餐陪伴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集中就餐存在的问题。陪餐制度有利于鼓励学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伙食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就餐安全、营养和健康。新《条例》还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鼓励家长参与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就餐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疑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种改进建议,促进学校集中就餐相关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是结合学校特点作出专项规定。鉴于学校就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相对敏感,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对学校提出了特殊要求。根据新《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不得生产、销售冷肉食品、生食和花糕。不得加工青豆、鲜黄花菜、野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对外承包、委托运营。
四是明确采购食品的具体要求。原《条例》仅重点对食堂进行监管,但新《条例》扩大了监管范围。对于向餐饮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校外餐饮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能够承担责任。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餐饮单位,与餐饮单位签订餐饮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备案备查。同时,对餐饮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进行外观抽查和必要的检验,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应当在餐饮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
问:食品安全监管有哪些特点和规定?
答:《规定》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学校集中供餐和外购食品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特点,着力建立全流程学校伙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主任)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就餐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要求学校在集中就餐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食品和物资进行封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其原材料等,加强与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通报情况,进行沟通和指导。
二是落实最严格监管要求。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集中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每学期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进行检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严格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设立专门章节,规范食堂加工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包括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员工管理,以及食品采购、进料检验、食品储存、加工生产、餐具清洗和对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努力建立贯穿采购、储存、加工、供应全流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四是依法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学校的责任,规定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县级会同教育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对学校进行检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集中就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辖区内学校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五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明确,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要求学校建立集中供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公开伙食采购来源、供餐提供者等信息。规定学校对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人员选择等涉及学校供餐的重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明确合格的学校食堂应有明亮的厨房、明亮的炉灶,并通过视频或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问:新《条例》对有关部门和学校加强健康教育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答:新《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宣传教育。
新《条例》明确健康教育各方责任,要求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提高营养健康水平;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进行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活动;对营养健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指导学校按照不同年级学生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规定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年龄,指导合理饮食;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提供膳食营养均衡咨询和指导,宣传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新《规定》强化了学校在学生营养健康方面的责任,要求学校将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相关标准并因地制宜地指导学生。科学饮食。明确中小学、幼儿园要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估和干预,并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饮食宣传教育。安全和营养及健康相关知识。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膳食食谱和营养供给量。
问:新《条例》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事前做好预防。一方面,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培训。例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供应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二是做好应急准备。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就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新《条例》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作为学校的法定义务,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食品安全事故蔓延。三是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并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教育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问:新《条例》如何实施?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新《条例》出台实施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做好新《条例》解读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新条例内容。二是制定印发新《条例》实施分工方案。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当地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和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等活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研究落实新《规定》专题培训。四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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