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韦都是上海一所大学的学生,也是篮球爱好者。 2019年10月,他们就读的大学组织了一场篮球比赛,各院系的学生参加。预赛中,张伟两队争夺激烈。然而,当比赛进入下半场时,意外发生了。
当进攻者张正准备起跳上篮时,被后面追击的韦撞倒。他摔倒在地,摔倒在地。魏某被判犯规。周围的老师和同学赶紧上前查看情况并拨打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医院。
经初步检查,张某看似没什么大碍,但几天后,他因疼痛再次到医院检查,发现关节脱臼。除关节脱位外,张先生还患有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盂唇损伤。肩部疼痛、反复检查和术后康复治疗对张女士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治疗费用达数万元。
张认为,这一切都是魏在比赛中的犯规造成的,魏应该对此负责;但韦认为篮球比赛中难免会有身体接触,他也不是故意的。于是,张某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5000余元。
2020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一审法院认为,魏某的防守行为构成犯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较多对抗性运动,对可能发生的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据此,判决魏某对张某的伤害承担50%的责任。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二审可以适用民法典中“自担风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但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法官认为,有必要看魏某是否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有必要还原比赛细节。学校体育部门2019年12月发布的第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当值裁判对防守队员韦某吹技术犯规。几个月后,学校体育部门发布了第二次情况说明,其中包括对判罚的更改。其表示,由于对当时情况的误解,当值裁判的判罚被写为技术犯规。经与当值裁判语音确认和现场视频确认后,当值裁判判罚身体犯规。
技术犯规是指不涉及身体接触的犯规,例如言语、态度或动作。身体犯规的规则主要依靠裁判员的判断来判定球员在抢球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是接触犯规,那就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大赛负责人石先生表示,他见证了比赛的整个过程,学校的说明也是他写的。施先生表示,由于自己对篮球规则了解不够,在第一次情况陈述中将韦的犯规行为误写为技术犯规。
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能否等同于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前往上海篮协进行更详细的了解。
裁判了解到,根据相关篮球规则,选手因与对手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于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但并非所有犯规都是针对其他选手的。不同的情况需要仔细筛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韩超伟表示,本案中,魏某与张某确实发生了身体碰撞,可以认定构成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但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证明魏某有任何用途。用膝盖来反对张的意图。
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魏某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官认为,本案的处罚并不意味着所有类似纠纷均适用“自愿风险”条款。
韩朝伟表示,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为了强调今后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不再需要赔偿,且如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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