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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岸区黄女士健身年卡未使用即被激活,健身房称系统问题无法解决

    黄女士介绍,4月初,她了解到健身房正在进行预售活动。当时健身房还在装修,没有开业。两年健身卡费用为2380元,附赠一些体验课程和副卡。因为离家近,价格合适,黄女士在4月中旬办理会员。对于该卡的激活时间,黄女士表示,她已与健身房工作人员多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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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黄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在健身房正式开业前,她向销售和健身经理确认了开卡时间。对方表示,健身房正式开业后,黄女士第一次去健身房时,就刷卡了。被激活。

    “当时销售还建议我用第二张卡激活会员卡。”黄女士说。然而,黄女士7月初去健身时发现,该卡早在6月1日当天就被激活了。健身房工作人员回应称,所有会员卡都是在同一天一起激活的。 “没人通知我,半年后我去健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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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记者前往健身房进行走访核实。该店经理杨先生表示,开店即激活所有会员卡是行业惯例。如果客户想要指定激活时间,需要在合同中添加备注条款。

    杨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合同模板。记者注意到,合同首页盖有“口头承诺但未履行”的印章。杨先生解释说,他们健身房的前期预售是外包给其他销售团队的。有些销售人员为了卖卡,可能会做出健身房无法完成的承诺,所以他们会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有的销售向顾客承诺过,我们核实后,他说他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黄女士对此并不认同。她认为,即使口头承诺无法兑现,她仍有聊天截图为证,而且合同中也没有说明首日自动激活卡的相关条款。针对黄女士、杨先生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武汉鼎衡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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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表示,首先,销售人员的行为是一种义务行为,应该被视为健身房的代表,因此销售人员的承诺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口头承诺,未履行”的印章是消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或不构成合同的有效内容。黄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图可以证明销售人员的承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他们应该遵守,否则健身房就构成违约,涉嫌欺诈。

    对于“行业惯例”的说法,陈律师表示,顾客并非健身行业的专业人士,健身房不应该默认了解行业惯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没有相关规定,只能以行业惯例作为解释。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

    目前,健身房已表示愿意与黄女士协商,适当调整办卡期限。但黄女士不愿意接受,只想退卡。记者联系了江岸区西马街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该所工作人员回应称,投诉正在处理中,并要求黄女士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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