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健身预付卡
我没去过几次,都关门了。
健身时受伤
谁应该承担责任?
办卡时不想透露个人信息
使用了化名
如果发生纠纷怎么办?
请看接下来的几个案例
01
使用假名成为会员会导致退款和终止合同变得困难。
案例回顾
吴佳以化名“吴怡”与被告瑜伽馆签订会员协议,并花费6999元办理了瑜伽年卡。但由于工作变动,他一直没有开通并使用该卡。瑜伽馆停止营业后,“武艺”向瑜伽馆要求退款。经过多次交涉,瑜伽馆仍拒绝退款,吴佳于是将瑜伽馆告上法庭。
瑜伽馆辩称其与原告吴佳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与“吴B”签订了会员协议,故不同意原告吴佳的主张。
吴佳委托诉讼律师提供“武艺”与瑜伽馆签订的会员协议、会员费收据、瑜伽馆以“武艺”名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瑜伽馆POS消费。购买表格已签署,但购买表格上未标注消费者姓名。
经法院解释,吴佳委托的诉讼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佳与“吴B”是同一人,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收集完毕后单独提起诉讼。证据。
法官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结合有关事实,认为:待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告主张吴佳与“吴一”为同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吴嘉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他和“吴仪”是同一个人,他也应该提供符合高概率标准的相关证据。
例如,通过确认POS机购机费用是吴佳的银行卡支付、会员协议中登记的手机号码是吴佳的手机号码,证明吴佳与“吴B”的身份关系,提供这些证据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
法官的提示
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同意消费者需要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消费者在申请会员卡时可以使用化名或别名。
但消费者在使用假名时,应在合同中注明真实姓名,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免增加举证难度,影响后续发生纠纷时的索赔权利。
02
健身房关闭,会员被拒绝终止合同。
案例回顾
小艾在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但多次光顾后,健身房并没有开放。无奈之下,小艾将健身房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
健身房负责人辩称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不同意小艾的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爱同学与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健身房因故无法继续为小艾提供健身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爱同学解除服务合同的请求得到支持。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健身房仍处于关闭状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信。
合同终止后,健身房应退还小爱同学支付的服务费。法院根据小爱同学缴纳的服务费、单次健身费用以及健身房无法再向小爱同学提供健身服务的次数,酌情确定健身房应返还小爱同学的服务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陈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本案中,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不久,健身房就长时间关闭,导致会员无法正常锻炼。这表明其在履约期限届满前未履行重大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官的提示
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前应详细了解商户的经营资质和商户的诉讼情况,选择资质可靠、信用良好、纠纷较少的商户办理会员卡。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会员协议、课程配置表、服务协议等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防陷入合同陷阱。
如果消费者在会员卡内充值后,商户未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协议,甚至未向消费者出示任何凭证,消费者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并在每次充值后向商户索取消费记录。购买时准确掌握付款记录。平衡状态。
03
私人教练提供健身指导,受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
李爽在进行个人训练时左脚受伤,被诊断为左脚第五跖骨骨折。其因伤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费、绩效奖金、津贴等共计84668.36元。
李爽将健身房告上法院,要求终止会员协议,退还会员费和私教课程费用。同时,健身房被要求支付工资损失、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
健身房辩称,李爽要求解除会员协议的依据是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非本案原因,不宜作为本案处理。此外,健身房已告知李爽健身过程中的相应注意事项,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李爽的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健身房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爽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健身房。其请求终止会员协议以及退还会员费和私人培训课程费用的请求与前述诉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李爽应单独提起诉讼寻求和解。 ,在这种情况下将它们放在一起处理是不合适的。
李爽在健身房参加私人训练课时受伤。健身房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不仅要提供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还要承担安全保卫义务。
作为成年人,李爽也应该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和自我报告,李爽在健身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受伤后继续进行其他训练。李爽很关心他的伤势。有过错。
经调查,认定李爽对自身伤害承担50%的责任,健身房承担50%的责任。对于李爽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李爽的实际经济损失,判决健身房赔偿李爽44509.18元。
法官陈述
本案中,原告的诉由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放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因此,法官对本案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处理。 ,原告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该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育场馆应对其场地内人员承担侵权责任。锻炼的会员也有安全和安保义务。
法官的提示
健身房对会员私人训练班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高,应根据会员训练时的身体状况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不过,作为成年人,会员也应该注意自己的安全。当感觉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通知教练停止训练或改变练习方式,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丨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丨李新亚刘元珍
回顾丨刘国成赵文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xk666.com/html/tiyuwenda/23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