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小李通过微信向小周发送美团询价(13次320元,36次280元),与小周沟通私教课程价格。小李觉得课程费用太高,表示不想继续上健身私教班。之后,小李向健身房明确提出退款要求,健身房也明确表示愿意退还费用,但需要扣除20%的手续费。小李对健身房的20%扣费表示不认可。最终,双方协商无果。
随后,小李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返还预付款剩余未用余额,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小李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教练聘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签订《私人教练聘用合同》后,小李就到健身房训练。在私教培训班即将结束时,小李表示愿意去健身房继续上课,随后支付了3.6万元的续费课程费用,缴费后参加了一节课。可见,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续签合同,但小李的续签合同实际上正在履行,双方已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关系的终止。小李与健身房尚未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尚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小李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健身房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中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行为。但由于健身服务合同与普通服务合同不同,它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其履行更注重消费者的切身体验和效果。教练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会对服务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这份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当小李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时,这份合同的目的所涉及的不再能够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性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性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债务 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有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导致未能履行的为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但在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的合同关系也应当同时终止。健身房从未拒绝为小李提供健身服务,小李没有享受全部健身服务并要求退款主要是因为小李自身原因。因此,小李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李直接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本院认定《私人教练聘用合同》及续订服务合同在诉状副本送达健身房时即告终止。
关于服务费的返还,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小李承担违约服务费剩余总额的30%合同到期后,健身房应退还剩余总服务费的70%。本案中,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行为,小李提出的占用资金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陈述
在一般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某些典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法律之所以赋予此类合同当事人随意解除的权利,是因为在此类合同中,信任构成了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之一。当事人之间失去信任必然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目的的实现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服务合同是基于对特定经营者的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关系破裂,强迫双方继续履行,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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