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要求退还近4万元课程费用
郑女士说,她在七星路附近的五粮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年卡。跟着两位教练上了几次私教课后,她觉得效果不错。今年7月至9月,她一共度过了3次。花费57000余元购买了140节私人课程。
“11月份,这两位教练陆续告诉我,他们已经辞职了。当时我只上了42节课,还剩下98节课。”郑女士告诉记者,她就是因为这两位教练。她只是选择购买私人培训班。如果教练辞职了,她就不想继续上课了,所以她要求健身房取消课程。
郑女士将自己的诉求告知健身房后,健身房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退课。但由于是郑女士主动提出申请,因此属于违约行为。虽然98节私人课程的费用超过39000元,但她只能根据余额取消课程。 38%被退款,实际退款金额超过15000元。郑女士不同意退款方案。
【健身房】
剩余课程只能退还部分费用
11日下午,记者和郑女士一起来到这家健身房。健身房相关负责人黄先生告诉记者,郑女士之所以只能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38%,是因为她在购买课程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教练与健身房是雇佣关系,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若因教练离职而导致顾客要求退款,则视为顾客单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虽然郑女士剩余的课程目前价值39000多元,但我们只能退还她15000多元。”黄先生表示,如果郑女士同意这个退款方案,这笔钱将在未来三个月内支付。已收到退款。
在现场,郑女士与健身房并未达成退款方案。
律师声明
格式合同可能因不合理而被视为无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并未与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时的另一方。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对对方有利的,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本案所反映的私教合同是健身房为方便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格式合同。
在私教课程中,会员选择的私人教练是否授课,影响着消费体验和效果。健身房会员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依赖性。会员对私人教练有高度的个人依赖和信任,这种信任程度足以影响他们与健身房签约的意愿。购买基于特定私人教练的私人培训课程的会员显然具有在自己喜欢的私人教练中的优势。健身房有义务确保会员由购买时指定的教练授课。当教练辞职时,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会员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健身房声称有权根据合同调整教练,但会员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私教合同是健身房提前制定的格式合同,方便重复使用。健身房已提前在私教合同中约定该条款,以方便其修改合同义务。该格式条款可以减少其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责任,排除会员拒绝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无理加重会员责任并视为无效。
徐东表示,如果私人教练离开后,健身房未能与会员就更换教练达成新的协议,会员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而要求退课,并无过错。对于未被接受的私人培训课程,会员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由于会员尚未得到健身指导,健身房强行扣除剩余的62%显然有失公平。
(厦门日报记者 薛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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