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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中国足协杯赛规则详解:参赛资格、主办管理及赛事名称全解析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新闻公众号 2004.03.0513:12

    第一章 托管与管理

    第一条 足协杯名称及参赛球队数量

    1、中国足协杯的全称是:中国足协杯。

    2、中国足协杯是中国最高级别的淘汰赛。 2004年,共有中超、中甲各俱乐部29支球队参加比赛。

    第二条 足协杯的主办和管理

    中国足协杯由中国足协主办。 2004年足协杯由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组织管理。

    第二章 资格与登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足协杯:

    1、经审核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中国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2、拥有一支达到中超、中甲级别的足球队;

    3、成为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委员会委员;

    4、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完成注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足协杯比赛:

    1、与符合参加中超、中甲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2、完成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中国足协的注册;

    3、体能测试(包括场间随机测试)符合标准(守门员和外籍运动员除外);

    4、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足协杯比赛:

    1、主教练具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证书);

    2、助理教练员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级以上证书);

    3、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具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合格证外,还应具有相应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和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开班后实施);

    4、与符合参加中超、中甲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5、完成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中国足协的注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足协杯比赛:

    1、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与符合参加中超、中甲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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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登记

    1、俱乐部应在每年足协杯比赛开始前45日至30日内向中国足协登记。

    2、应报送俱乐部队名全称和简称:

    (1)全称是: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球队”(如果球队没有称号,则后面是“足球俱乐部”+“球队”);

    (2)缩写为: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球队(如果球队没有称号则后面加上俱乐部名称+“球队”);

    (三)俱乐部名称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中国足协登记的法定名称,登记期间不得变更;

    (4)一个团队只能有一个称号,可以是公司名称或品牌名称,但不能包含商品或服务类别;

    (五)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国足协有权按照上述规定对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命名进行更正;

    (6) 注册完成后,俱乐部名称和球队名称在赛季期间不得更改。

    (七)俱乐部球队注册全称、简称应与中超、中甲联赛注册一致。

    3、各俱乐部队伍报名时须符合以下要求:

    (1)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至2名、守门员教练1名、体能教练1名、医生2名,均须符合上述资格(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注册国内运动员人数上限为30人,注册外国运动员人数上限为3人(禁止转让外籍门将,一场比赛最多可参赛的外国运动员人数为3人) 2)。所有运动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人数为1至40人(报名按实际人数从1开始连续排列),本赛季不得变更,且须与中超参赛人数一致杯赛和中甲联赛。

    (4)俱乐部队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袜子),并注明主色和辅色,各颜色各一套向组委会报名。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

    第八条 补充登记和变更登记

    1、主教练、助理教练、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队医变更时,须提前向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委员会报告(并附证明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注册并加入团队工作。 。

    2、国内运动员可在中超、中甲第二周期开始前进行补充注册或变更。补注册或变更后,国内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同时注册的国内运动员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5人。补注册或补注册时,每位运动员应填写《注册信息》。运动员更换或补充注册表格”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3、外籍运动员的更换或补充注册只能在赛季第二转会期进行。同时,同一赛季,每支球队报名的外籍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5人。被球队替换的外籍运动员不得再次替换。团队。

    4、提交补充报告或替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在使用过的最高号码之后连续排列。

    5、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比赛训练时受伤,经国家队队医确认无法参加本赛季剩余比赛的,经申请批准,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 比赛及排名办法

    第九条 竞赛规则

    1、足协杯采用淘汰赛制。

    (一)第一轮为单轮淘汰赛。

    (二)第二、三、四轮比赛,每轮均进行主客场双轮淘汰赛。

    (三)第五轮(决赛)为单轮淘汰赛。

    2、比赛情况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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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队根据2003年足协杯及甲级联赛的综合排名,按蛇形排列排名第1至第29名。

    3、主客场比赛的确定。

    首轮单回合淘汰赛,双方俱乐部抽签决定主场比赛。在2-4轮主客场双败淘汰赛中,人数最多的俱乐部将按蛇形排列,先客后主场。双方也可以协商改变主客场比赛顺序,但必须在最后一轮比赛结束后一周内报中国足协批准。主场俱乐部将在每轮比赛前两周报告主场场地和开球时间。第五轮单场决赛的主场将在第四轮结束后另行确定。如果由于相关客观因素不适合在两支球队的主场进行比赛,中国足协将选择在中立城市进行比赛。

    4、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中国足协有权对赛程进行变更。

    第十条 比赛评分及名次确定

    1、单轮淘汰赛,每场决出胜负。如果90分钟后比赛打平,则进行加时赛,先进球的球队获胜。加时赛双方均未得分,通过点球大战决出胜负。

    2、双循环淘汰赛,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1)主客场两场比赛积分多的球队晋级。

    (2)若两队积分相同,则两场比赛进球多的球队晋级。

    (3) 若仍平,则客场进球多的球队晋级。

    (4)若再打平,则在比赛第二个90分钟后进行加时赛,先进球的球队晋级。

    (5)加时赛中若两队均未进球,则通过点球决出胜负,获胜队晋级。

    第4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

    1、第一名球队:获得欧冠冠军;

    2、第一名队伍各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银牌;第三名的队伍将各获得一枚铜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足球比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3、执行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协纪律处分办法》、《全国足球赛区治安秩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4、参照并执行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文件以及针对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其他规定和通知。联赛一.

    5、一些具体规定:

    (一)实行《注册资格证书》查验制度。每场比赛前,对本队出场名单和替补名单中的所有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将不能参加比赛;

    (二)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11名球员和7名替补球员,其中可替补3名。被替换的球员不得再次更换,且同时参赛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2名;

    (3)两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袜子;守门员上衣、短裤、袜子),并必须得到裁判员的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一致,不得更改、无号码、重复;

    (五)比赛席每队设14个座位,替补运动员7个座位,俱乐部官员7个座位。其他人员不得就座。

    第 13 条:放弃竞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视为放弃比赛:

    (一)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且未经中国足协批准的;

    (二)拒绝参加中国足协安排的补赛或者改期比赛的;

    (三)在5分钟内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的;

    (四)未注册、或资格审查未通过、未取得《注册资格证书》、或处于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中而未被允许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代表团队参加比赛;

    (五)中途退出足协杯的。

    2、弃权的处理:

    (1) 若一队弃权,则弃权队自动淘汰,另一队晋级;

    (2) 双方均放弃比赛,并被淘汰;

    (3)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从俱乐部联赛保证金中补偿。如果球队中途退出足总杯,俱乐部的所有联赛保证金将被没收。

    (四)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比赛场地

    1、足协杯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标准》或《中甲联赛体育场标准》的规定,并具有《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中甲联赛体育场使用证》由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一委会颁发的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2、俱乐部除确定主场外,还必须准备一个同样符合《标准》并具有《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备用球场。

    3、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足协杯期间更换球场,须提前1个月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且体育场与机场的距离应在2小时以内。

    5、必要时,中国足协有权决定改变或安排足协杯的部分比赛在预备队体育场或中立队体育场进行。

    第十五条 比赛时间

    1、足协杯开球时间应在主客场比赛确定后一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两周,由主场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报告。开球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确定(包括七月和八月的比赛应在规定的晚间时间段内进行)。

    2. 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比赛赛程或开球时间,应在比赛前至少两周向中国足协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双方俱乐部均认可的书面文件。以及母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该文件经中国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客队训练安排

    1、各赛区必须免费为客队提供平坦的天然草坪训练场地,球场线和球门网齐全。

    2、每个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训练场可安排一场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比赛前一天可根据比赛对应的时间在比赛场馆安排一场训练。训练不少于60分钟。

    3、如因比赛场地下雨或积水而无法安排的,经比赛监督检查同意,可以取消比赛场地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提供其他训练场地或训练客队的条件。

    第六章 比赛监督和裁判

    第十七条 竞争监督

    比赛监督员由中国足球协会派出,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代表中国足球协会指导和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中国足协负责。

    第十八条 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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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由中国足协选定。

    2、裁判员参加足协杯比赛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足协杯赛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足协杯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 团队接待

    1、赛区为客队提供机场、车站、码头至车站的接送交通,并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2、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行联系安排,并提前通知赛区组委会。特殊情况,经中国足协批准,赛区应指定客队住宿酒店。

    第二十二条 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

    1、赛区设比赛监督员1名,裁判员4名。

    2、接待条件、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竞赛监督员、裁判员、技术研究人员、信息人员费用标准规定》执行。

    3、赛区委员会负责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工作。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的接待

    1、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派遣其他工作人员到赛区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2、接待工作按照比赛监管标准进行,接待费用在足协杯结束后与中国足协结算。

    第九章 足协杯业务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足协杯管理

    (一)足协杯冠名、部分场馆广告、全国电视转播、海外电视转播、足协杯标志等委托中超联赛(现福特宝公司)全面管理;

    (二)遵守并执行福特宝公司与俱乐部签订的相关足协杯业务协议。

    2、俱乐部分散管理

    (一)主场比赛门票、部分主场广告、主场区域电视转播、俱乐部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根据相关协议自主运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在每场主场比赛期间向其注册会员协会免费提供150张比赛门票,供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赛。

    3、其他运营:除另有约定外,其他可能开发和运营的项目均由俱乐部运营。

    第二十五条 足协杯费用

    一、中国足协承担下列费用:

    (一)足协杯总体组织费用;

    (二)足协杯比赛监督人员、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等的食宿、交通、津贴;

    (三)向足协杯赛区委员会拨付经费;

    (四)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2、俱乐部承担以下费用:

    (一)体育场馆租赁费、保安费;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旅费;

    (四)支付给中国足协和会员协会的门票份额(各2.5%);

    (五)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3、赛区组委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第10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赛区经费

    1、中国足球协会向赛区委员会拨付经费,除满足比赛组织必要需要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2、足协杯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国足协单独向赛区委员会支付。

    3、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要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分部财务报表

    1、竞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人员差旅费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组委会填写每场比赛《竞赛督导员、裁判员、研究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和受领人、会计、赛委会签字主管人员应证明并签字;

    (二)赛区委员会应在全年足协杯结束后15天内,逐项填写并盖章《比赛监督、裁判员、研究员、信息员差旅补助结算表》如实加盖公章,并注明每场比赛的“比赛监督”。 《裁判员、研究人员、信息员差旅费报销及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送中国足协财务部结算。

    2.事业部财务报告表

    (一)每场比赛结束后,赛区委员会财务组认真审核比赛收支情况,逐项如实填写《足协杯赛区财务收支报表》,加盖官方印章加盖赛区委员会印章,并于赛后7日内送交中国足协。财务部。

    (二)足协杯结束后15天内,逐项填写《足协杯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并加盖公章,与向中国足协财务部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其余事项由中国足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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